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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民建)企业家联谊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安庆市(民建)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安庆民建企业家会员自愿加入,进行互助联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联络感情、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爱国守法,促进会员信用建设,为企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反映企业界的社情民意,为民建组织参政议政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庆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安庆市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辅一楼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联谊协作。加强理事之间或所在企业间的联系和协作。

() 咨询服务。创造条件为企业组织咨询、诊断活动。

() 建立交流载体。在有条件时,建立适当的信息交流的载体以介绍市场动态、交流经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全部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会的意愿;

()拥有中等规模以上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 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会组织帮助解决。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会内外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7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